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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有限公司
地 址: 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29号本元实业大厦A栋1-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杜青 电话:177XXXX2111
委托代理人: 黄杰 电话: 133XXXX6874
我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收悉你公司递交的关于“桂林市民政精神病人康复中心内设中央空调(GLZC2025-J1-990398-GXZC)”项目质疑函,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核查,现就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要求已明确相对应的量化指标进行分值设置,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对应的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编制投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对“(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解释为“资格预审公告或者采购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如在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前,要求经采购人同意或与采购人签订协议;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供应商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供应商缴纳各种不合理参与采购活动费用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保证金等等。”,本项目分值设置不属于贵公司法律依据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范围。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技术要求。认证证书的设置体现制造商的生产服务能力保证产品质量,“企业信誉分”作为评分办法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并不影响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不存在贵公司法律依据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该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联,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财政局投诉。
附件信息:
质疑函(2).pdf (17.6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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